认真对待incel
县城中学教员2021/11/12 04:06:13
这是第一部分的草稿,这篇文章的主题很有争议我知道,欢迎一切批评和改进建议
前言
以爱情、亲情为代表的情谊与道德之间的潜在冲突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早在平等主义成为系统的伦理学主张之前,人们就意识到,情谊中的偏倚性和选择性与道德实际上具有概念性的冲突,因为不偏不倚的对待每个人是每一种道德理论的根本承诺。然而,如果这意味着我们应该废除爱情或亲情,乃至通过政治手段实现相关领域的平等,许多人都会觉得这是耸人听闻的。本文意识到了这种源自直觉的反对的分量,并试图论证其最终可以被合理地消除。
一 问题的提出
强制器官移植与伴侣再分配堪称悬在当代平等主义者与社会主义者头上的两把达摩克里斯之剑。基于正义与公平等理由,平等主义者总是主张通过再分配与集体化等方式实现比现有社会更加平等的收入与权力分配。对此,反平等主义者从自由、效率等角度提出了反对意见。
然而在平等主义论战中,有一个重要方面尚未得到挖掘。以诺齐克为首的自由至上主义者曾提出这样的质疑,即便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处境确实取决于他们的运气,但我们能否进入浪漫关系/与自己意欲的对象结婚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运气,如果我们要出于公平或正义等道德理由对收入和财产进行再分配,那么我们也应该对作为器官提供者和性伴侣的人本身进行再分配。*1很显然,诺齐克在此希望做出的是一个归谬论证,并以此论证公平和正义并不具有我们原以为的那种份量,并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
首先,有哪些理由支持我们把性生活与正义联系起来?在我看来,主要原因在于爱情与性生活中的选择性与偏倚性:我们显然只能选择一个(最多是一些)特定的个体作为性生活与爱情的对象。而且我们往往也不会随便选择这些对象。这使得不是每个人都能和自己喜欢的对象结婚。这些事实具有什么伦理蕴含?
根据运气平等主义正义观,如果优势的不平等体现的不是人们劳动付出方面的差异,或者人们在收入和闲暇方面的偏好和选择,而是各式各样幸运和不幸运的环境,那么就存在着分配中的不正义。
二 爱情、性生活与正义
毫无疑问,在收入与财富领域,运气起到了压倒性的作用。一个出生富豪家庭的人,不仅从小就能受到良好的给养,获得高水平的教育,还能逐渐掌控父母带来的人脉资源和财富,最终他们就拥有更多的选择、更高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水准,这些幸运者将享受不幸者的各项服务并受到社会文化上的尊敬。在无数白手起家的故事中,主人公虽然没有社会地位上的有利出发点,却是自然基因彩票的中奖者,过人的才智、判断力是阶级跃升的门槛条件。
在爱情领域我们事实上也可以根据平等主义做出类似论证
(1)如果不是因为个人的选择或过错,没有个人应该遭遇或拥有相对他人的劣势和优势
(2)爱情与性生活会对个人的福利状态产生重大影响
(3)能否获得爱情与性生活是由运气因素决定的(起码在很大程度上)
(4)爱情与性生活是正义相关事务
反对者能从哪入手?(1)描述了平等主义正义观,在此我们已经选择了接受。(2)似乎是成立的:能不能被人所爱、获得喜爱对象的回应很大程度影响了我们生活的状态。无论我们认为平等正义考察的对象是福利状态、资源、优势或者获得他们的机会,爱情都可以被算作道德权衡中需要纳入考量的对象。
能否获得爱情并不完全由运气决定,作为成年人,我们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控制自己的行为来控制自己受他人欢迎的程度。在其他一切相同的情况下,如果甲待人友善,善于换位思考,而乙则以自我为中心,惯于霸凌侮辱他人。那么甲毫无疑问比乙更有可能获得他人欢迎。
但是在现实中,每个人都拥有不同的社会禀赋与个人禀赋,这既包括不同的家庭背景,也包括不同的基因组合。这些因素将决定我们的社会地位、收入、长相、性格特征,他们将决定我们受欢迎的程度。即便在社会领域已经实现了某种平等主义正义,我们的外貌、受人欢迎的言谈能力依旧会受到基因的影响。如果你对此抱有疑虑,不妨考虑一下相貌在爱情中的重要性,英俊漂亮的人走在路上也会有人来搭讪。
在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之前,我们有必要好好考察一下这个问题,与人格相关的秉性/德性/受欢迎程度真的是与运气无关的吗?考虑一下内格尔在《道德运气》一文中提出的人格运气概念:运气的影响直接渗透到了我们的人格之内。我们并没有选择自己的各种性格、倾向、根本欲望。*2从逻辑上来说,人不可能从虚空中创造出自己,我们最重要的那些精神特质、人格、心理倾向是被给定的,更具体地说它们是基因禀赋和早期抚养环境联合决定的。当然,我们确实可以改变自己已有的人格倾向使自己更受欢迎,但我们只能在已有的人格基础上通过选择实现某种自我改造。
值得注意的是,主张人们的受欢迎程度存在着自然不平等并不需要接受任何单一的价值标准或审美标准。人类存在着自然的审美倾向,这是一个简单的生物学事实,作为自然筛选的产物,人类总是偏好青春而厌恶衰老,喜爱五官匀称的长相。很难想象在任何一个社会,不同审美偏好的占有者和相应自然禀赋的占有者的数量会完全匹配,以至于唐氏综合症、小脑症以及无数种自然残疾者都能收获自发的钦慕与喜爱。
三 自然与制度的虚假二分
从表面上看,平等主义的这种逻辑延伸似乎与人们的道德直觉严重冲突,由此构成了对平等主义的有效反对。面对这种诘难,一部分平等主义者否认对平等主义的正确理解会有这些违反直觉的逻辑蕴涵。他们主张在自然禀赋对社会资源分配的影响和自然禀赋本身的影响之间划出一条界限,比如内格尔就认为:“美、禀赋和卓越吸引承认、崇敬和感激,这些反应属于人类生活的自然奖赏。”*3
笔者认为这种思路并不可行,内格尔以自然为基础为特定道德理由辩护的尝试是对是-应当二分的直接侵犯,导致了典型的“自然主义谬误”。自然主义谬误由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首次提出,其首要批判对象即为社会达尔文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主张用达尔文的生存竞争与自然选择的观点来解释社会。认为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现象存在于人类社会。因此,只有强者才能生存,弱者只能遭受灭亡的命运。
社会达尔文主义的问题在于,我们甚至不清楚它到底是想描述社会世界的现实还是想指出我们应当遵循的政治/道德原则。前者并非无可指责,在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论述中,无论弱、强还是优、劣都没有任何清晰的定义,如果只是用人们的社会地位高低对其进行定义则会陷入无意义的循环。如果是后者,则纯属逻辑谬误,即便“弱肉强食,适者生存”对人类社会世界的描述是正确的,从中也不能合逻辑地推出任何我们不应该通过改革或革命等方式对其进行干涉的道德/政治结论,是与应该之间没有任何逻辑关联。
内格尔式回应面临同样的问题,即便我们能以一种不引起争论的方式定义何为自然,并论证诸如自由恋爱等行为是自然的,我们依旧无法得到自然与道德正确/善/可允许的等道德属性之间的任何联系。
让我们不要忘记,正是休谟本人严厉地批判了试图把自然与道德联系在一起的尝试:“同时不妨考察 “自然” 和 “不自然” 的定义,再没有什么比那些认为美德即自然、罪恶即不自然的思想更反哲学了。因为自然一词的第一个意义与 “神迹” 对立,罪恶与美德都同样自然;自然一词的第二个意义与 “不常见” 对立,或许美德最不自然。至少我们必须明白:英勇的美德由于并不常见,它与残暴的恶行同样不自然。至于这个词的第三个意义,显然罪恶与美德都同样是人为的,二者都不自然。”*4
本文选择正面“咬住子弹”,详细探讨支持或反对将爱情、性生活与正义联系起来的道德依据,并考察我们对其为何会抱有如此强烈的直觉反感。
四 反对爱情正义论的道德理由
对于把爱情纳入正义考量范围的主张,很多人想必都会投去可笑或惊恐的一瞥。因为我们显然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倾向,认为爱情完全属于我们的私事,它与正义无关,尤其不应该属于政治权力的管辖范围。因为一旦我们认为爱情与性生活确实是正义管辖范围,也就预示着我们可能应该通过再分配等强制的方式来介入人们在获得爱情与性生活时的不平等,这似乎是不可接受的。
本文将探讨,我们抱有的这种直觉是否可靠,能否找出具有足够可信度的理由确立爱情与性生活的这种特殊地位。在此为了方便起见,以下我将把支持爱情与性生活属于正义事务的主张称为性爱正义论。
反对性爱正义论第一个可能的依据是自我所有权,这种观念认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身的合法所有者。无论是否和运气相关,我们都有权利随意支配自己的身体、能力、禀赋。因此,即便能否获得爱情与性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和我们身上的种种偶然性因素挂钩,这也是我们自我所有权的一部分,他人无权干涉。
但是,这种辩护思路会正中g.a.柯亨的自我所有论批判的下怀,只要不和特定的外部资源分布结合起来,自我所有权实际上没有任何实质蕴涵。如果将资源公有制和自我所有制结合起来,那么自我所有完全可以和最极端的平等主义相协调。因为我们做任何事都需要用到外部资源,最低限度的活着也需要吃饭呼吸,这牵扯到土地、粮食、空气等外部资源,而由于一切外部资源都是公有的,我们的一切行动都将受到他人的制约。很显然,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性生活、对配偶的选择也不具有免受干涉的地位。*5
求助于消极自由的观念也将面临同样的问题。从表面上看,选择自己的伴侣似乎是最典型的消极自由。根据以赛亚伯林的著名定义,消极自由指的是不受他人干涉去从事某事的自由,如果我要做某事,而他人或国家用强力或强力的威胁阻止我去做,那就是对我消极自由的侵犯。
根据这种对自由的定义,允许自由恋爱维护了人们的消极自由吗?准确的回答是,允许自由恋爱维护了一部分人的消极自由又侵犯了另一部分人的消极自由。当甲向乙发出恋爱或性邀请时,如果乙同意,此时国家不会予以干涉,没有人的消极自由受到侵犯。然而,由于我们在选择伴侣时显然不是来者不拒的,因此乙可能会拒绝甲的请求。实际上,乙如果足够受欢迎,他/她可能会拒绝很多人的请求。这个时候,如果追求者强行纠缠乃至强行发生关系,那么,这就是典型的骚扰或强奸。
如果我们接受非权利化的消极自由观,我们就要意识到,任何对他人行为的阻拦都是对消极自由的侵犯。因此,阻止骚扰或强奸当然也是对消极自由的侵犯。为什么有些人会下意识地认为选择伴侣属于消极自由的一部分呢?是因为他们又下意识地接受了某种权利化的自由定义,根据权利化的自由观,阻止我们做某事有没有侵犯我们的自由要取决于我们究竟有没有权利做某事。而认为恋爱自由体现了自由这一价值者显然默认了人们有权选择自己的伴侣。但是这与自由是不相干的,即便人们没有谋杀他人的权利,被关进监狱的杀人犯也被剥夺了自由。*6
就眼下这篇文章的主题而言,我们讨论的正是人们究竟有没有道德权利利用自己的禀赋和偏好去选择伴侣,因此我们显然无法直接接受对恋爱自由的权利化定义,这是相对爱情正义论支持者的乞题行为。
1.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utopia,blackwell press,p.206
2.Thomas nagel,“Moral luck”, Mortal Question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
3.(美)托马斯·内格尔,《平等与偏倚性》,北京:商务印书馆,谭安奎译,第124页
4.D. Hume, A Treatise on Human Nature, Oxford:clarendon press,Book III, p. 475
5.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上海:东方出版社,李朝晖译,第93-100页
6.G.A.cohen:《essay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p245-250
妖精猎人karma2021/11/12 04:11:27
性欲とは神が与えし大罪…
逃れられぬカルマ…
排泄行為に過ぎない!
怪话壬2021/11/12 04:11:53
宫永咲2021/11/12 04:25:31
出生的相貌运气,身高运气甚至是杰宝尺寸运气还好理解,
在引入了人格运气之后,这点就有些边界模糊了。常识上我们会说的个人选择受到人格和性格影响,在这种掷骰子版本的建构主义下,看来也跟运气有关。
那所谓不被运气绑架的真正的个人选择有什么?这个能动的范围在哪?
clearlove2021/11/12 04:37:26
1,在康米之前,所谓“性魅力”的决定性因素毋庸置疑是经济因素,即钱权。所以我认为,在康米前谈什么“性魅力”,是一种何不食肉糜式的奢谈。这也是我反对在康米前认为“你缺乏性魅力怪你不努力”这一观点的原因。
2,在康米之后,经济因素不存在了,大家可以自由发展了,这时提出性魅力才是符合时宜的,“你缺乏性魅力怪你不努力”了。毕竟人有很多种自我实现的途径,都能带来性魅力,你总不能说三百六十行你啥都不会吧。
3,但是在康米之前该咋办,我也不知道。
koharu2021/11/12 04:50:59
宫永咲2021/11/12 04:55:27
xxcz2021/11/12 05:01:11
白龟2021/11/12 05:05:00
拉海文的微光2021/11/12 05:09:12
你今天起床穿衣吃饭拉💩以及在组里排泄这么一篇玩意儿之前,向组织打报告了吗?
Boudica2021/11/12 05:41:47
存在一些认为性和“性平等权”比什么都重要的人(比如楼主)。也存在一些认为人身自由更重要,不愿为性平等牺牲人身自由的人(比如大多数人)。
楼主认为你可以代表所有人么?把“性平等”视为至高无上的价值并强加到所有人身上,又是否符合正义呢?
县城中学教员楼主2021/11/12 05:47:10
梦影繁花满地2021/11/12 05:56:48
已注销2021/11/12 06:00:30
西俄革阵线之橙2021/11/12 07:08:55
一行琉璃2021/11/12 07:34:35
としのきょこ2021/11/12 09:25:45
一般通过豆友2021/11/12 10:26:43
吃的东西受到我手中货币的购买力的限制。
性魅力也是这样一种类似于购买力的东西,身材体型,相貌,钱权,情商,家庭条件,学识等则是具有购买力的货币。